作者:嘉定珺佳人才网更新日期:2012-08-19 15:24:56来源:原创作品
2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3、难产者,增加产假15天。
4、多胞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胎,增加产假15天。
5、晚育者(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),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,增加晚育假30天,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。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,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。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。
6、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,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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