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嘉定人才网更新日期:2014-07-26 20:56:56来源:原创作品
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,劳动者拥有六大高温权益,但是,在制度落实过程中,这些原本劳动者应享受的合法权益,几乎变成了一纸空文。至于劳动者高温权益被架空的原因,主要在于有关部门执法软弱,因为,我们在每年高温季节,总是听到这些部门的声音,但无一例外地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善意“提醒”,让充满期待的六大高温权益沦为一纸空文。
通过查阅我国各项法律法规,不难发现,劳动者享有五大高温权益:
一是停工不停薪,减工不减薪。2007年,由卫生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安监总局、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,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,减少高温时段作业;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职工患职业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在《职业病目录》中,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。
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。根据《最低工资规定》,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。显然,高温津贴,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,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。
四是高温加班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。根据规定,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。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
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。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(包括田间作业)者,企业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。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。
此外,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。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℃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;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《高温作业分级标准》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。
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,不能仅止步于“提醒”,而在于严格公正执法。有关部门理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,代表弱势的企业职工群体,向无视和肆意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企业和用人单位,依法追回正当权益。惟此,高温下的这些权益,劳动者才能拿到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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